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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核发湖南浩翔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26-031758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6-06-10 16:55
  • 名称: 关于不予核发湖南浩翔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湖南浩翔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湖南省永州市祁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灯塔路中小企业创业园 25 栋 1 楼,法定代表人:王浩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121MA7AYF099U)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提交的《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厅于 2026 年 5 月 6 日受理,于 2026年 5 月 11 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审查,你公司危废暂存容器不齐全,危废暂存间内部存在配电井和外接坑,现场危废利用、贮存、污染防治等设施的标识标牌不全,原料入场无电子标签管理系统,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车间地面清洗废水收集导流系统、初期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及初期雨水收集池均未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物料输送管存在断口,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此外,现场核查发现的你公司其他相关问题和需补充的资料已一并当场书面交办。

我厅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关于不予核发湖南浩翔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湘环告知〔2026〕61 号),你公司已于 2026 年 6 月 1 日签收,未在五日内就该行政许可事项向我厅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6月9日

关于不予核发湖南浩翔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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