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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核发永兴鹏琨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26-011280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6-03-09 14:21
  • 名称: 关于不予核发永兴鹏琨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永兴鹏琨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经济开发区柏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永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3MA4LPERC8B)于2026年1月26日提交的《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厅于2026年1月27日受理,于2026年2月2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审查,你公司脱碳车间地面有破损,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事故池水位较高,中频炉、脱碳炉废气排放口例行监测数据中存在砷及其化合物超过《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标准限值的情况,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之规定。此外,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其他相关问题和需补充的资料已一并当场书面交办。

我厅于2026年2月2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关于不予核发永兴鹏琨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湘环告知〔2026〕26号),你公司已于2026年2月26日签收,未在五日内就该行政许可事项向我厅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3月6日


关于不予核发永兴鹏琨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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