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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8-09-27 00:00   【字体: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郴州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规财函〔2018137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探索和规范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在你市相关行业开展证后管理试点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郴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试点行业 

 岳阳市开展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试点;郴州市开展有色行业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试点。 

 三、试点内容 

 (一)重点行业清理排查 

 按照《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和“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要求,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对试点行业企业实施清理排查、分类处置。 

 1、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在现有信息基础上充分利用发改、工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排污单位信息,并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行业清理整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等,进行比对排查,形成完整准确的行业企业清单,全面完成清理登记。 

 2、督促问题企业整改规范。对于发证时存在问题的试点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登记的改正规定,要求试点排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对于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到期,试点排污单位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依法提出建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并注销排污许可证。 

 3、限期淘汰退出违法企业。对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属于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排污单位,应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备案,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二)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 

 1、督促试点排污单位开展自查。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试点排污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应重点对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及相关附件等内容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试点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的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等内容。自查中发现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试点排污单位应及时报告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发现在自查过程中存在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试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置。 

 2、检查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7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853号)要求,对照《排污许可质量审核清单》重点检查试点排污单位环评或备案手续是否完备;重点区域判断是否正确;排放口是否有遗漏;排放口信息填报是否完整,编号是否规范;许可排放量是否正确,核算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改正规定是否完整;是否遗漏特护期、错峰生产等环境管理要求、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等。 

 3、开展排污许可证现场核查。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试点排污单位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重点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相符性,重点关注试点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监测设施及采样口设置、厂区平面布置等相关信息,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核查试点排污单位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情况等内容。对于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环境保护部门应督促试点排污单位进行整改。对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置。 

 (三)排污许可证执行检查 

 1、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检查。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试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重点检查环境管理台账的记录内容是否完整、真实,与执行报告相应内容是否一致,记录频次、形式是否规范,是否记录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并将环境管理台账检查结果抄送同级环境保护执法及环境信用评价部门。 

 2、执行报告执行情况检查。环境保护部门应重点核实执行报告的上报内容、报送频次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结合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等,核查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并将执行报告执行情况检查结果抄送同级环境保护执法及环境信用评价部门。 

 3、改正规定执行情况检查。环境保护部门应对照试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记载存在的问题以及改正措施,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改正规定完成改正任务,并将改正情况检查结果抄送同级环境保护执法及环境信用评价部门。 

 (四)自行监测要求落实情况检查 

 1、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对开展试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监测点位、指标、频次、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信息记录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监测期间生产负荷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等。对于委托第三方监测的,应重点检查第三方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监测资质;对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应重点检查监测人员、仪器设备、实验试剂、监测质量保证、质控体系是否健全和规范。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性监测与在线监测、自行监测结果对比分析等工作。 

 2、环境监测部门应当将试点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要求情况抄送同级环境保护执法及环境信用评价部门。 

 (五)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 

 1、规范排污执行情况检查。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应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时监管排污单位的动态,根据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环境监测管理部门提供的试点排污单位检查结果,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持证排污;是否通过未经许可的排放口排放污染物;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总量、是否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等。 

 2、排污许可要求执行情况检查。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应重点检查管理台账、执行报告,检查执行报告时应重点关注试点排污单位是否报告了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排污许可证内容变化、公众举报投诉及环境行政处罚的处理情况等。 

 3、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工作总结报送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六)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 

 探索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减排核算、环境统计、环境保护税等其他环境管理制度与排污许可的制度衔接及数据整合,并按照排污许可制改革要求,以排污许可证作为初始排污权确权依据,进一步完善初始排污权核定。 

 四、时间安排 

 20189月至11月。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制定方案。试点市环境保护局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试点工作,明确牵头领导,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方案请于本通知印发一周内报送省环保厅。 

 (二)明确分工,抓好落实。试点市环境保护局要按照试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执行情况检查、执法检查和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等相应检查内容,明确责任分工,构建协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抓好工作落实。 

 (三)总结经验,推广试点。及时总结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执行情况检查、执法检查和自行监测落实检查等方面试点情况,为我省下一步规范并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提供经验借鉴。总结报告请于试点工作结束后报省环保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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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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