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工作的通知
湘环函〔2013〕143号
各市州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通知》(湘政办函[2012]182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近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工作的必要性
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湖南省“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用市场手段和价格杠杆促进污染减排和保护环境、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手段。
排污权初始分配和有偿使用是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基础保障。将总量指标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各排污单位,有助于进一步明确企业的排污总量控制目标,科学核发排污许可证,有助于进一步界定企业的环境资源使用权,有利于体现“容量有限、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理念,有利于提高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对改善环境质量状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结果关系到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量,与企业实际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该项工作由省环保厅总量控制处牵头负责,省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承办。请各市州环保局明确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工作机构和人员,并于2013年4月1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
(二)加强工作统筹。各市州环保局要将总量指标分配、排污权初始分配和排污许可量年审三项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实现三量统一;要充分考虑“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和“十二五”总量控制基数之间的连续性;要全面参考企业的实际排放量、排污许可量等历史信息,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生产状况、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科学准确地进行排污权初始分配。
(三)明确职责分工。省环保厅会同各市州环保局核定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发电企业;各市州环保局负责组织核定其他企业。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耐心细致地解释企业的疑问,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三、进度安排
(一)技术准备(2013年4月底前)
省环保厅下发工作通知,制定《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技术方案》。
各市州环保局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并报送省厅总量处及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向各企业下达工作通知和申报表格等。
(二)企业申报(5月1日~5月20日)
企业填写《湖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申报表》(见附表一),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初始排污权申报量。
(三)环保部门核定(6月1日~6月31日)
环保部门核定企业申报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填写《湖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表》(见附表二);将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结果反馈给各企业;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省环保厅组织对各市州分配核定结果进行会审。
(四)结果公示、上报(7月1日~30日)
环保部门对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权初始分配结果在省环保厅公众网站公示,其余在各市州环保局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
各市州环保局汇总辖区内所有企业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结果,并上报省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归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