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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6-10-31 13:40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5〕27号

HNPR—2015—01027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环境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要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严格的环境监管目标责任制,把环境质量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建立计划执法制度,把工业企业、建筑施工、畜禽养殖、秸秆焚烧、餐饮油烟、垃圾焚烧、文化娱乐噪声和黄标车等各类排污对象和排污行为纳入其中,逐一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单位和责任人,全面落实监管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网格划分和计划执法方案于2015年底前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并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承担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日常巡查和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及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配合主管部门督促整改、使违法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

(二)建立健全部门共管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5〕6号)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建立健全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环境执法监管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再次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于2015年6月底前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加强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依法公开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环境知情权。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并定期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的处理和整改情况;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阳光执法”,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境公益组织、行业协会和环保志愿者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形成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利用电视、网络等传播渠道,曝光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环境民事、行政公益举报、诉讼,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支持和配合人民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二、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并整改存在的问题,检查清理整改结果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省人民政府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进一步强化对重要领域、重点行业的环境监管。继续加大以湘江流域为重点的四水流域重金属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环保、发改、经信、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工业企业废气、淘汰落后产能、机动车(船舶)尾气排放、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餐饮业油烟、秸秆及垃圾焚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合力。

加大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要加强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地区和火电、冶金、水泥、石化、煤炭、焦化、造纸、印染、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的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共享对重点排污单位监管信息,采取暗访、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严惩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追究监管责任。

严格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改工作,严厉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要重点研究解决因卫生防护距离搬迁不到位、落后产能淘汰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验收等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2016年底前要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改工作。

(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铁腕治污,对各类违法行为“零容忍”,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违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偷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采取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等处罚措施;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采取停水断电、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一律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一并严格追责,并及时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对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环保行政行为,环保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联动。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要完善案件移送机制、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监督、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机制,防止证据灭失。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对于移送的刑事案件应随案移送相关鉴定意见或检测报告。行政执法、线索移送和立案查办工作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时,需要环境保护部门技术支持协助的,各级环保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三、规范环境监管执法行为

(一)加快制订和完善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要加快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和排污许可等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加快完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物和放射性等领域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准入门槛,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依据。

(二)规范环境监管执法检查。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制定统一的环境监管执法程序、执法文书;要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和程序,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进一步完善“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计划执法检查制度,明确省、市、县各级重点监管对象,科学划分监管层级,对不同类型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别化的监管措施和检查频次;将日常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岗位和具体责任人,完善环境监管档案,建立“一企一档”。

(三)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稽查与监督。合理划分事权,明确层级责任,实施省级督查、稽查,市级稽查、检查,县级检查、巡查制度。省、市两级要加强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建立有效的层级监督机制。自2015年起,市州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级环保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市州和5%以上的县市区、市级环保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要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部门参照执行。省、市环保部门要探索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机制,重点督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落实情况。各级环境监管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上级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严格责任追究

(一)切实加强以县、乡基层环境为重点的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县市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和机构改革,充实环境监管力量。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的原则,以适应日益繁重的环境监管任务需要。要按照乡镇机构改革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75号)的有关要求,健全乡镇、街道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理顺职责分工,明确工作人员,推动环境监管工作向农村延伸,强化农村生态环境执法检查,适应当前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要重视省、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通过遴选,选拔一批业务工作能力强、思想作风过硬的骨干充实队伍,优化结构、提升整体素质和水平,更好地指导和带动基层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二)大力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业务培训。要分级负责,采取多种形式,于2017年年底前,对现有监察执法人员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同时要紧密结合实际,采取组织案卷评查、技术比武等方式开展业务交流,不断提升环境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

(三)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与执法任务相配备的能力保障。要切实保障环境监管执法用车以及现场检查取证设备等装备,市级环保部门2015年底前要建立移动执法数据平台;鼓励县级环保部门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全省所有环境监察机构2017年底前要配置移动执法终端,提升环境执法现代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省的大气、水、土壤的环境监测网络,着力提升基层环境监测能力,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完善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的管理使用制度,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严格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理、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屁、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查处不力、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机关处理。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3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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