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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解读(1)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2-01-16 11:12   【字体:    

前言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解读〖〗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规的公布施行,对于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方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准确把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我们组织编写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解读》,以供学习参考。
本书由罗建军、张建华策划和统稿,伍拥军撰稿。书中错漏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湖南省应急管理办公室
2010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立法依据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本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有七章七十条,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国家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湖南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本办法的现实依据是湖南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实际情况
湖南省是一个突发事件频发的省份,尤其是以山洪灾害为主的自然灾害和以煤矿安全事故为主的事故灾难频繁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仍然威胁着公众生命和健康安全,社会安全事件呈现上升趋势,公共安全形势严峻。据统计,湖南省近几年年均发生各类突发事件20余万起,造成的损失巨大。其中2008年,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约19.4万起,死亡4027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7亿元,相当于同年国民生产总值的7.34%,占同年财政收入的61.7%;2009年,发生各类突发事件19.96万起,死亡3320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3.2亿元,相当于同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49%,占同年财政收入的12.84%。面对严峻的公共安全形势,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全面部署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了长足进步。但从总体上看,湖南省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方面仍然存在应急意识不够强、工作机制不健全、保障措施不得力、制度建设不配套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和授权,结合湖南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办法。本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性立法。实施性立法是对实施上位法作出规定。一方面是对上位法不具体的条文作出具体规定;二是结合本省实际补充相关规定。因此,实施性立法原则上不照抄上位法条文。实施性立法未涉及的内容,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和突发事件含义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办法规范的是湖南省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从而将应对突发事件的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活动均纳入本办法的调整范围。由于突发事件的应对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其一般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环节。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是应对突发事件最重要的阶段
预防与应急准备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前,通过政府主导和动员全社会参与,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消除突发事件隐患,避免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在突发事件来临前做好各项充分准备(包括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机构准备、应急保障准备等),来防止突发事件升级或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根据本办法规定,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组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保障经费、物资储备、应急通讯等,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开展危险源调查、登记、评估、分析、调处并化解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基层矛盾纠纷。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危企业行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
(二)监测与预警是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是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前提。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是预防与应急准备的逻辑延伸,既是政府日常管理中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政府应急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为了从制度和硬件上解决监测不到位、预警不及时等问题,本办法着重规范了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监测与预警制度建设,包括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与分析、突发事件监测装备和设施建设、信息报告员制度、预警信息发布设施建设等。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是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最关键阶段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面力量,依法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避免其发展为特别严重的事件,努力减轻和消除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害。本办法规定: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调动社会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采取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必要时,可以请求上级政府或部门以及相邻地区政府或部门给予支持。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决定、命令、配合、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四)事后恢复与重建是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最后环节
应急处置结束后,并不意味着突发事件应对过程全部结束,而是进入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后处理阶段。此时,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的原则,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同时,要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和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对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等心理干预工作,并提供法律服务和公共文化服务;要制定扶持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和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组织提供物资、资金、技术和人力等支持,对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办理。
本条第二款还对突发事件含义及其分类作出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条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分为4类。
(一)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的本质特征主要是由自然因素直接所致,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大风、雪、雷电、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
事故灾难的本质特征主要是由人们无视规则的行为所致,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的本质特征是由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共同所致,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的本质特征主要是由一定的社会问题诱发,主要包括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经济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金融安全事件、物价异常波动、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煤、电、油)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等。
必须注意的是,上述4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行政问责和绩效评估制度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反映了人民的根本意愿。因为,从总体和大局来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当前,湖南省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虽然公共安全形势总体平稳、趋向好转,但复杂性、严峻性仍然突出,各类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全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尤其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2.预防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核心原则之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须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放在首位,做到防患于未然。据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要在加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信息报告工作的同时,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要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要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公共安全的监督检查,促进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并加强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要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制定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大纲,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充分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要加大科普宣教工作力度,创造更加浓厚的人人关心公共安全、人人学习应急知识的社会氛围。
3.科学应对。科学应对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且应急管理事业的发展也需要科技进步的支持和推动。目前,主要是重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基础理论、应用和关键技术研究给予支持,加强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学科、专业建设,大力培养公共安全科技人才。要扶持一批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业,实现成套核心技术与重大装备的突破,增强安全技术保障能力。譬如,要实现防震减灾工作科技现代化,主要是在观测系统、数据处理系统、实验系统的现代化,以及科学理论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行政问责和绩效评估制度
为确保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党的十七大提出推行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2008年开展试点,并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对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责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要求,本办法从湖南省实际出发,确立了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与相关工作人员行政违法责任的行政问责体系。如本办法第44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未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等七种情形,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其实,从2003年“非典”期间张文康与孟学农被问责以来,中国不断有高官因突发事件去职。2008年,山西、河北两省分别因尾矿溃坝事故和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了大规模的官场地震。突发事件的行政问责必将进一步强化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
政府绩效评估是政府根据统一的评估标准和指标,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一定时期内的行政行为、业绩和效果,做出尽可能客观、公正的评价的过程。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政府的行政效率问题,为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加强了对政府部门的考核,落实责任,努力提高政府效能,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绩效管理。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湖南省积极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绩效评估纳入本办法,无疑是推动政府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能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本条规定,各级政府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特别要抓好市(州)、县(市、区)两级领导干部责任的落实。要建立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急预案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应急管理体制的规定。
条文解读
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国务院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地方政府应急管理的职能主要是做好辖区内突发事件预防与准备(包括应急体系规划建设)、监测与预警、应急救援与处置(重点是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和恢复重建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在建立健全地方各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时,要合理划分政府所属部门和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职权,避免管理职能缺位、职责不清、交叉重叠现象发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于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相关部门有行政上或业务上的领导、指导关系,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及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并明确有关负责人任指挥长或者主任,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应急指挥体系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设立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及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湖南省根据上述规定,并从应急处置的实际出发,于2008年12月成立了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本办法从湖南实际出发,将实践中的做法总结上升到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均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作为本级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政府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形式上属于政府处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设定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这样做主要是兼顾实际做法和需要,因为某类突发事件专业性较强且影响单一,这种指挥机构通常是由政府副职担任负责人,群体性事件类的指挥机构例外,实践中,一般由党委系统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2008年12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发文明确规定,湖南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是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鉴于此,本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即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1.承担本级政府总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本行政区划内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本级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证本级政府与各相关政府和部门联络畅通,指导本级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2.办理本级政府应急管理有关决定事项,督促落实本级政府领导批示、指示,承办本级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
3.负责协调和督促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本级政府应急管理的政策和规划建议。
4.负责组织编制本级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相关专项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下级政府、相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等工作。
5.协助本级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件,协调指导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
6.组织开展突发事件信息调研和应急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7.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保障的规定。
条文解读
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保障是最重要的前提条件,也是突发事件应对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本办法研究起草过程中,一些市州、县市区和省相关部门、单位建议,本办法应着重解决当前应对突发事件经费不足的问题。有的部门建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突发事件专项预备金,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立法起草人员综合各方面意见,并与《预算法》的规定作了衔接后作出了上述比较原则性的规定。目前,各级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工作经费主要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如果在突发事件发生前不做好资金方面的筹措安排,那么当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于财政预算已经确定)就很难及时调拨资金予以应对。因此,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并尽量体现预算的法定性、精细性、完整性、时效性、公开性。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应急保障快速通道,做到快速反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应急决策、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时,应当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咨询机构的规定。
条文解读
突发事件往往成因复杂、蔓延迅速,影响面广,应对工作专业性强,无论是在常态下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还是在紧急状态下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无论是应急管理的哪一个阶段,还是应急处置的哪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民主科学决策,离不开专业人才的参与,都需要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作用。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要根据实际需要,从灾害预报、应急救援、消防抢险、医疗救助、消毒防疫、心理辅导、信息通讯等方面选拔聘请有关专家分别组成专家技术组和法律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应急决策、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时,应当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评估,对本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对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年度评估、分析的规定。
条文解读
对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与趋势分析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获取突发事件准确信息的重要途径,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基础。
开展突发事件年度评估分析可以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几类进行,对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从组织领导、预案建设、队伍建设、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恢复重建、调查处理和科普宣教等方面,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同时,对本年度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提高防范处置能力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对策,从而改进和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并加强与相邻地区之间的区域合作,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的规定。
条文解读
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对于高效利用有限的资源,有计划地进行预防和应急救援,提高各级政府对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和抗风险的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消防部队和公安有关警种、当地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医疗急救、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以及市政工程、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社会抢险救援联动力量,建立统一的抢险救援调度指挥系统,实现救援力量的合理调度。当前,重点是县级以上政府要建设可操作性强的应急平台,通过应急联动系统先进的现代化通信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构成一个跨学科、跨专业的综合系统工程,实现统一接报、调度与决策,建立有效的全省应急联动机制。
同时,要加强与相邻地区之间的区域合作。目前,泛珠三解区域内地9省区建立了应急管理合作机制。湖南是内地9省区之一,从2009年以来一直积极完善机制,切实加强了区域间的合作,并不断推进与相临省区的市、县、乡镇的作作,取得了成效。
第十一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服务,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应急社会动员机制的规定。
条文解读
突发事件应对,本质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事业,政府在其中理所当然肩负着主要责任,更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险能力,实现由单一“政府应急”向“全民应急”的转变。
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承担相关的义务。本办法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其对社会应急力量的组织指导作用,充分发挥在灾害防御、紧急救援、救灾捐赠、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灾后心理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所在地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十二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及伤亡人员进行抚恤的规定。
条文解读
表彰、奖励对于激励和动员广大群众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积极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本条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抚恤是指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因公牺牲和导致病故的人员,对其家属给付一定数额的抚恤金;对其致伤致残的人员,给付医疗费和一定数额的伤残抚恤金。同时,对伤残人员和家属给以精神上的安抚。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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