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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解读(2)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2-01-16 11:12   【字体: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规定。
条文解读
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在风险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预先制定的计划和方案。它是应急管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和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行动方案、行动准则、行动指南、行动向导,是为完成应对工作任务所作的全面、具体的实施方案,具有系统性和详尽性。
按照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国家部门应急预案等、地方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地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地方总体应急预案、地方专项应急预案、地方部门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省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县级政府及基层政权组织的应急预案。市、县级政府在省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总体、专项、部门应急预案。鉴于当前基层应急管理能力不强的现状,本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或单位,也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从实际出发,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
(一)采(选)矿、冶炼企业,建筑施工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三)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交通、通信、广播电视、江河水库大坝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金融证券交易场所、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体育场(馆)、商(市)场、影剧院、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
(七)前六项规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点单位制定具体应急预案的规定。
条文解读
采(选)矿、冶炼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由于其所从事的是高风险行业,发生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一般行业,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而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人员密集、集中,往往在某一特定时间聚集成群,一旦发生意外情况,极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公共设施直接关系到人们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一旦发生事故会对人们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大型群众性活动由于人员多且高度集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危害性也极大。因此,本条特别例举出上述单位予以明确规定,要求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
另外,基于当前一些大中型企业(前6项未能穷尽列举的)安全事故常有发生,且一旦发生造成的后果严重,本条进而在第7项中予以规范。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内容,并适时进行修订。
下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应急预案的内容和修订、备案的规定。
条文解读
应急预案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方案,不仅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还要对法律、法规的规定作进一步的细化,重点是要根据各类突发事件的不同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有针对性的、便于实际操作的具体规定。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内容。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这一部分必须尽可能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应急预案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情势变化,适时修改、调整应急预案,从而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鉴于立法者对规范性文件均应当加强备案才能使其质量更高的认识,本条规定,下级政府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政府备案,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县级政府备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重点单位所制定的具体应急预案,应当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报该单位所在地县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规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乡规划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规定。
条文解读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例如,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厂等高危险企业和单位应当安排在远离城市商业区和居民区的地方。又比如,在城市低洼地带,要规划建设排水设备设施。考虑到: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湖南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的步伐在不断加快。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地方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往往忽视了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在本办法研究起草过程中,省直有的部门和专家建议对城乡规划的制定提出更具体更严格的要求。因此,本条规定,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城乡规划中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城市规模和城市空间结构的应急需求,以加强城乡基础设施抗灾能力。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方式公示具体地址。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可以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人防工程等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建立或者指定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的隔离治疗场所。
应急避难、隔离治疗等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应急避难、隔离治疗等场所的建设管理的规定。
条文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城乡规划要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鉴于此,本办法从湖南实际出发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应当按照统筹规划,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气象、危险源场所、防洪、抗震、防风等安全因素,尽量避免灾害源和生态敏感地带,并根据城市规模和城市空间结构等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要扩展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应急避难功能,设置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要设置明显标志,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方式公示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要推进地质灾害、洪涝等多发、易发的农村地区以及国家规划的防洪保护区和蓄滞洪区等区域的避难场所基础设施建设,等等。
在本办法研究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基于当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有发生且呈现大规模、大范围、大危害的趋势的现状,本条第二款专门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建立或者指定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的隔离治疗场所。同时,将应急避难场所和隔离治疗场所纳入规范,要求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场所的管理。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设立应急通道的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立应急通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加强维护管理,保证其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报警装置,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设立应急通道和检查报警装置的规定。
条文解读
应急通道是指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安全通过的道路或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但在过去的实践中,有关场所虽然也都表明了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但是不易发现;有的商场等单位虽然也有安全通道、出口,但要么被摊位占用,要么是安全出口的大门上了锁,发生紧急情况无法通过。因此,根据有关部门建议,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设立应急通道的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立应急通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加强维护管理,保证其畅通。此外,有关单位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还必须对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而不应使其成为一种摆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制度和调剂供应机制,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监管制度。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和调剂供应机制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有效保障应急物资的供应,是成功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前提。在2008年初抗击特大雨雪冰冻灾害工作中,湖南暴露了各级政府在物资储备方面存在物资单一、数量不够等方面的问题,并进一步认识到物资供应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作用。鉴于此,本条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在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中,应当统筹考虑:一是应急物资储备需要投入大量财力,储备过多容易造成资源闲置和浪费,而且有的应急物资(如药品等),可以在发生突发事件后就近从其他地方进行调配,不需要各地都予以储备。二是县级政府特别是一些偏远、贫困地区的县级政府的财政能力有限,应当因地适宜地开展应急物资储备。对于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如经常发生洪涝灾害地区),应当根据自身财力建立有关防汛物资的储备制度。三是需要储备物资主要包括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以及满足受突发事件影响群众生活需要的必需品。在这方面,各级政府之间要做好协调工作,对各自需要储备的物资进行合理安排和分工,使有限的财力充分发挥其效用。四是在做好物资储备工作的同时,还应当高度重视生产能力的储备。政府一方面必须储备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基本需求的实物,另一方面要采取生产能力储备的方式,以临时集中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因为各级政府的财力都是有限的,且实物物资储备过多容易出现逾期失效、资源浪费与闲置等现象。而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式就是通过政府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要求企业在政府需要时按照合同的规定生产应急所需物资。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综合性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定。
条文解读
县级以上政府拥有一支能够处置常见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一般都有消防队、特警队等专门性的应急救援队伍。究竟是组建新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还是确定一支或者整合几支现有应急救援队伍作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一般是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力量的现状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等因素自行决定的。近年来,湖南省从省情出发,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了省、市、县三级政府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除综合性救援队伍外,还需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专业人员组成;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非为突发事件应对而设,也没有从事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职责,但某些突发事件发生时,临时需要其来承担一些应急救援和应急控制的任务。
为此,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安监、水利等部门可以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和本部门的职责设立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例如,湖南省洪涝灾害十分严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组建了多支防汛抢险队。为了及时处置矿难事故,湖南省建立了10多支共2000多人的矿山救援专业队伍。如果组建单位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实践中,一旦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仅综合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这两类队伍人员难以满足实际处置救援的需要,且成本很高。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由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危险性较高,有的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特殊的功能,因而志愿者必须是成年人;可以借鉴外国成功做法,在高等院校的学生中组织这样的志愿者队伍。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基层社区以及其他组织的重要作用,建立形式多样的应急志愿者队伍,尤其是青年志愿者队伍,通过构筑社会参与平台和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逐步建立政府支持、项目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应急志愿者服务机制,发挥志愿者队伍在科普宣教、应急救助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此外,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单位由于其性质特殊,必须建立由本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才能便于及时、有效地应对本单位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民主、科学、依法决策,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防止行政决策失误引发突发事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规定。
条文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作为行政决策中的重中之重,是对行政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事项作出某种决定或者选择。其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能否顺利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能否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当前,各级行政机关行使着很大的权力,掌握着许多资源,而决策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健全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要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并进行风险评估,防止因行政决策失误而引发突发事件。
(一)依法决策
依法决策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即要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行使重大行政决策权,不得越权决策;要严格遵循相应的步骤、顺序、时间和方式来决策。
(二)科学决策
科学决策是指在科学的决策理论指导下,按照科学的决策程序运用科学的决策方法进行决策。实行科学决策,一要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过程、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让群众知晓和监督。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都要举行听证。二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专家咨询制度是科学决策的重要条件。专家通过对决策方案的可行性或不可行性进行研究,发现决策存在的问题,尽量避免决策失误或减少失误。三要坚持集体决策。集体决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表现。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发挥集体的智慧。未经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得作出决策。四要实施决策责任追究。必须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决策,谁负责”。五要进行决策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指运用逻辑推理和科学预测的方法、技术,对决策的产生及未来发展趋势和演变规律等做出的估计和推断,进而指导决策部门进行有效决策或提供参考依据的一系列活动。决策前,应当就决策意向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其可行性以及因决策可能造成的后果,为最后决策提供依据。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对于防止因决策而引发突发事件具有重要作用。
(三)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是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丰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要求,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保障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决策机关要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允许人民群众提出决策建议;要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采取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手段和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使决策真正体现民主性;要将决策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常性地排查、消除突发事件隐患,及时、有效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并及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隐患排查的规定。
条文解读
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和动态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的有效举措,也是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实施)。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临界量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一种或一类特定危险品的数量。危险区域是指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会对位于此环境内的人员造成健康或安全威胁的区域。
由于危险源和危险区域存在潜在的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全面调查,并登记造册。为切实做好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工作,可以制定具体办法,建立部门信息共享、人民群众报告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和机制。例如,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高风险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及时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政府在开展调查、登记工作、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的基本情况后,应当定期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便消除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隐患,且要采取措施对这些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全天候的监控。同时还要对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责令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生产规范的要求,完善监测管理措施,确保安全。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都负有调处矛盾纠纷的义务。主要是由于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其工作往往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接触,能够及时了解到人民群众的思想动态和他们之间存在的矛盾纠纷。因此,这些基层行政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大力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或者发生过激行为而引发社会安全事件。而且基层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还应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并对调解组织和人员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指导。同时,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应当及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无偿开展应急知识公益宣传。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应急知识宣传普及的规定。
条文解读
基层的应急能力是应急管理的基础。目前,湖南省基层的应急管理能力还比较薄弱,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这是安全事故多发、灾害损失重大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本条规定,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003年以来,湖南省许多基层行政机关和组织已经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例如,省、市、县三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多向社会公布,有的媒体还配发了相关文章和典型案例。2007年,湖南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写了《公众应急知识手册》,免费向群众发放,共1000多万册;一些地方、单位还通过播放公益广告、办培训班、贴宣传画、办宣传栏等办法,真正使应急知识进入农村、城市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各市州及省卫生、民政、公安、安监等一些部门也组织开展了不同类别、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活动,收到了宣传普及应急知识、检验应急预案、锻炼应急队伍的重大作用。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无偿开展应急知识公益宣传。现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传媒行业在公共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能够起到良好的效果。同时,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也是新闻媒体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新闻媒体应当责无旁贷地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火灾、中毒、传染性疾病、交通事故、洪水、地震、溺水、触电、烧伤等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开展应急知识教育的规定。
条文解读
开展应急知识教育,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定义务。按照本条规定,所有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级学校,也包括职业技术学校等各类学校都应当将湖南省常发的火灾、中毒、传染性疾病、洪水等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自救与互救知识作为学生的必修内容,并根据学科或者专业特点对学生进行有关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担负着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职责,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对于学校未按规定开展应急知识教育的,应当责令其开展相关教育,并对学校开展教育情况进行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的应急知识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能的培训;其他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的培训。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的规定。
条文解读
对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的培训,建立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是县级以上政府的职责,也是建立应急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主要是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级政府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将应急管理知识培训纳入干部教育的课程体系;要明确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如各级行政学院、具备一定条件的高等院校)、培训任务分工(如各级政府重点负责培训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和下一级政府有关领导);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写培训教材、建立多元化的培训课程体系。
当前,湖南省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尤其是多支队伍的联合培训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已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进一步抓好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的培训。包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班组安全活动制度等制度培训;各工种施工作业人员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等等。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或者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应急演练的督查指导。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开展应急演练的规定。
条文解读
应急演练是模拟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对演习,对公众风险意识的培养和在紧急情况下逃生方法的掌握和自救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治性组织。且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演练,有许多便利条件。为了充分发挥其作用,本条要求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针对性是指对于其所辖地域的易发或多发的突发事件采取对症下药的模拟演练。同时,采(选)矿、冶炼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单位,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以及其他大、中型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地方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作为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办事机构,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应急演练的督查与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专业应急救援人员是专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的工作人员,主要有负责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森林消防、铁路事故救援、矿难救护、核应急和医疗救护、动物疫情等方面处置的专业人员,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力量。突发事件发生后,他们往往战斗在第一线,他们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经常会面临突发事件的威胁。从多年的实践来看,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中,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常常难以避免。因此,必须解决专业应急救援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有利于其更好地投入应急救援工作中去。根据本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义务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这种保险对于保护突发事件中的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作为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以专业应急救援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解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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