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环境信用评价动态化转型的若干思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部署,今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也明确了这项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评价规则。制度框架日益完善,但环境信用评价的“静态化”特征与治理需求的动态性之间的矛盾,也越发明显。
从全国看,绝大部分省份仍沿用年度周期性评价模式,一年一评、结果管一年。这套模式在体系建设初期发挥了作用,但短板也逐渐显现,企业在一个周期内的表现被“定格”后,即便很快完成整改,其信用等级往往也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更新,反映的是历史画像而非当前状况;与此同时,信息归集以行政处罚等事后记录为主,能够实时反映环境管理状态的连续性数据较少纳入;评价结果从产生到推送至其他部门再到具体场景应用,也存在制度时滞。动态化转型的探索空间在哪里?各地已有的差异化实践如何与国家统一规则衔接?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思考。
已有多个省份在环境信用评价中嵌入了动态调整要素,走出了不同路子。浙江和江苏建立了实时记分动态评价体系,福建实行“强制评价”与“应约评价”双轨制,安徽在年度框架内嵌入过程动态管理,对重大问题设置快速调级通道,但“双重修复”流程制约了效能。上海在工程建设、食品安全、无线电管理等领域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信用动态监管经验。其中,工程建设领域评价结果“通过信息系统每日自动计算生成”,并在公开招投标中强制应用;食品生产领域、无线电管理领域以定期评价为基础、以事件响应为补充。这些领域的动态化水平与应用场景“价值强度”密切相关,用得越深、绑得越紧,各方对实时性的需求就越强烈,动力就越足。
基于上述比较,笔者有以下几方面的思考:
在信用修复与评价的衔接方面,当前不少地方存在信用修复完成但评价结果长期不更新的问题。能否建立修复与评价的自动联动机制,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后,系统自动重新计算并更新其信用等级。这涉及信息系统的小幅升级和操作规则的相应调整,制度成本相对可控,但能有效解决“修复无感”的公平性问题。202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对企业信用修复制度作出全面优化,环境信用领域的修复与评价衔接规则也需要与之协调。
在评价周期设计方面,是否可以探索更加灵活的周期安排?年度评价的优势在于节奏稳定、易于管理,但在数字技术支撑下,“年度定级、事件触发调整”或“准实时计分”是否更具比较优势,可能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技术条件和管理需求来权衡选择。
在多场景应用方面,环境信用评价的效能最终要在应用中检验。能否在绿色金融、绿色供应链、政府绿色采购等领域探索更深度的应用,使动态化信用信息真正成为引导市场资源流向的信号,既是动态化的驱动力,也是动态化的检验标准。
在统一规则与地方探索的关系方面,国家制定统一评价规则,旨在解决各地标准不一、结果不可比的问题,这是制度建设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但统一的路径和力度如何把握,是制定详尽统一的全国标准,还是在确立核心指标和基本框架的前提下为地方因地制宜留有一定弹性,仍值得审慎对待。
从“静态评价”走向“动态治理”,不是简单的技术升级,而是涉及理念、制度、平台和应用的系统性过程。国家统一信用评价规则的制定,为各地重新审视和优化自身制度提供了契机。部分省份和上海其他领域的探索已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哪种模式更有生命力,还有待更大范围、更长时段的实践检验。以上思考基于有限的政策文本观察和案例比较,期待更多人关注和讨论。
作者单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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