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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研究制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1月23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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