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卫士”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项目小额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湖南省“绿色卫士”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项目小额资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了《湖南省“绿色卫士”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项目小额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2025年4月16日
湖南省“绿色卫士”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项目
小额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绿色卫士”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项目小额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小额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额资助资金,是指由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事务中心”)专门用于支持湖南省“绿色卫士”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项目的引导性资金,相关项目仅限于在湖南省内执行。
第三条 小额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注重绩效的原则,项目申报、评审、资助、实施、验收等全过程公开,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助类型与申报要求
第四条 小额资助资金主要支持以下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项目:
(一)美丽河湖志愿服务项目
(二)“无废”志愿服务项目
(三)“核你相知、核你同行”志愿服务项目
(四)美丽湖南宣讲志愿服务项目
(五)向“宁”致“静”志愿服务项目
(六)美丽乡村志愿服务项目
(七)“许小可”助企志愿服务项目
(八)“法护绿水青山”志愿服务项目
(九)“你好呀!大自然”科普志愿服务项目
(十)“雷锋家乡学雷锋”随手做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项目以及其他与生态环境相关的志愿服务项目。
第五条 资助项目主要根据申报项目的典型性、影响力以及资助资金额度等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项目为示范项目,Ⅱ类项目为重点项目,Ⅲ类项目为一般项目。
第六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格:
1.Ⅰ、Ⅱ类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主要包括我省的志愿服务组织(队)、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及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基地、高等院校及其团委、社会团体等。
2.Ⅲ类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主要包括我省的志愿服务组织(队)、省内高等院校登记成立的志愿服务社团(队)、社会团体等。
(二)管理规范:
1.申报单位应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拥有独立的银行账号,能够开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并愿意接受监督。
2.申报单位应具有策划实施环保领域公益项目的实践经验,拥有稳定的执行团队或志愿服务队伍,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业绩证明:
1.Ⅰ、Ⅱ类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三年以上相关活动的业绩证明,所申报项目应具有示范意义,能够有效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的普及和相关实践活动的开展,并能形成完整的案例,配合完成案例的编写。
2.Ⅲ类项目申报单位需承诺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形成成果,并获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第七条 小额资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通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等程序,择优选取项目进行资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湖南省“绿色卫士”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项目按照项目发布、申报、推荐、评审、公示、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监管、验收、资助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项目发布。事务中心向各相关单位发出湖南省“绿色卫士”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项目征集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第十条 项目申报。有意向申请小额资助资金的志愿服务组织(队)、相关单位或社会团体,按要求填写《湖南省“绿色卫士”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项目申报表》。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Ⅰ类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生态环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Ⅱ、Ⅲ类由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分局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州生态环境局或分局推荐至事务中心。高等院校申报项目经申报组织所在院校初步审查后,直接向事务中心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对申报单位及其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等。
第十三条 项目公示。根据事务中心年度工作重点、小额资助资金规模和使用、管理原则,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综合确定年度资助项目,相关结果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公众参与平台(www.hn65.com)、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事务中心与受资助对象签订项目协议书,明确项目完成时间、范围、资助金额、付款方式、工作要求、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小额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协议书相关规定执行,使用范围包括志愿者补贴、差旅费、办公费、资料印刷费、制作费、租赁费等。
第十六条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或高等院校负责项目的初步验收,受资助对象应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事务中心负责结项验收。事务中心建立项目绩效评价体系,确保湖南省“绿色卫士”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项目的高效开展。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事务中心对湖南省“绿色卫士”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项目与小额资助资金进行统筹监管,确保项目分配公平公正,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资金效益充分发挥。市州生态环境局(分局)、高等院校应加强对推荐申报项目及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全流程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志愿服务组织(队)、相关单位或社会团体、市州生态环境局(分局)、高等院校应对其自主申报、审查并推荐的项目资料、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申报或使用小额资助资金的单位、组织,事务中心有权不予资助或终止资助,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负责解释。